发新话题
打印

董保华:劳动力派遣的道德谴责与理性评价(上)

董保华:劳动力派遣的道德谴责与理性评价(上)

劳动力派遣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自发选择的结果。按一些学者的说法:“从90年代后期起数年的时间里,派遣劳动者人数迅速飙升,劳动者派遣业也成为社会上最为热门的盈利行业。”1随着劳动力派遣的日益发展,对其的评价日益发生分歧。对于劳动力派遣存在着两种评价:一是负面评价,二是中性评价。这两种评价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对劳动力派遣成因的不同理解而形成的。

一、劳动力派遣的负面评价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劳动力派遣纯粹是为了规避现有法律,没有任何正当性,因此,对其进行完全负面的评价。在劳动合同法的讨论中,一些学者以极其激烈的方式坚持自己的否定性观点。我国的学者为劳动力派遣列出种种否定理由,来说明这是一种极具危害性的用工方式。
概括起来,否定理由主要有:(1)规避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1;(2)劳动合同进一步短期化3;(3)“杀鸡取卵”式的掠夺4;(4)为了使用劳动者的黄金年龄5;(5)是过去‘假临时工’的复归6;(6)劳动力派遣是一种“低质量”就业形式7;

(7)原来应续签劳动合同的职工改为劳务工;(8)完全背离了以无固定期限合同为主的国际潮流9;(9)减少了就业,增加失业率10;(10)加强了社会歧视现象,强化了社会不公11;(11)直接损害了劳动者的尊严,是对人的尊严和价值的无视12;(12)对劳动者多层盘剥13;(13)扩大了企业滥用权力的可能14;(14)损害企业竞争力15;(15)原有单位为甩包袱,哄骗职工16;(16)允许以提供劳动力为赢利目的的行为普遍存在17;(17)减少企业社会责任18;(18)派遣机构赚取了不该赚取的经营利润19;(19)要派机构转移了本应承担的劳动风险20;(20)派遣机构与要派企业合谋向受派员工转嫁用工成本21;(21)加大用工的社会成本22;(22)劳工团结权受到制约23;(23)无法正常参与党团及工会活动24;(24)逃避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义务25;(25)逃避了一定的纳税义务,非法获利26;(26)不利于我国劳动关系机制培养与和谐社会的建立27。

劳动力派遣被描绘成十恶不赦的行为。“目前盛行的劳务派遣主要是企业为了规避劳动法上的义务而创造出来的一种人力资源管理方法。”28 “在我国劳动法对企业用工已规定了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三种区分不同情形的劳动用工模式下,劳务派遣没有存在的必要。”29

为什么一种无法律依据的行为却如此快速地发展?其实,在劳动力派遣问题上,学者很大程度上只是一个旁观者,真正利益相关并有切身体会的应当是劳动者、用人单位、政府这三个市场主体。我们选取对劳动力派遣进行否定的学者论述,循着批评者的思路,来试着理解各个市场主体为什么选择劳动力派遣的形式。
(一)劳动者为什么选择劳动力派遣?
按照劳动力派遣批评者的理解,劳动力派遣对员工是极度不利的,学者们指出了劳动者在以下方面的十大不利:
其一,存在着身份差别。“由于身份上的差别,派遣劳工的待遇通常不如典型劳工,派遣劳工对要派机构缺乏认同感和归属感,往往有‘次等员工’甚至意志消沉的心态。”30 “派遣劳动者虽然在要派单位劳动,却不能和要派企业的员工享受平等待遇、同工同酬,其劳动所得还要被派遣企业扣除一定的‘管理费’。”31.

其二,丧失人格尊严。对人的尊严和价值的无视“是对一些关于人的重大原则和价值的无视和摒弃”32。“将劳动视为商品,不考虑受派遣劳工的人格尊严和心理感受”33

其三,存在多层盘剥。“这种派遣造成了对劳动者多层盘剥。本来劳动者可以和实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和其他劳动者享受平等待遇。但目前实践中的劳务派遣,却用和实际用工单位‘隔开一个用人单位’的办法,使得派遣劳动者虽然在要派单位劳动,却不能和要派企业的员工享受平等待遇、同工同酬,其劳动所得还要被派企业扣除一定的‘管理费’。”34.

其四,不签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短期化。“那种所谓松散型的劳务服务公司、家政服务类公司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来说可能就更为不利了。”35 “劳动者在‘有劳动、没关系,有关系、没劳动’的前提下工作,劳动合同进一步短期化,劳动关系愈加不稳定。”36

其五,经济安全受到威胁。“劳工方面。a派遣劳动相对于传统劳动具有相当的不安定性,目前法律对派遣劳工提供的保障尚不及典型劳工;b当派遣劳工长期从事劳动派遣甚至成为唯一的工作形态时,经济安全将会受到威胁……”37.

其六,无法接受培训。“派遣劳工较难在短暂的派遣工作中获得充分的训练与技能”38;“对派遣机构而言,录用的目的是为要派企业提供劳动力,自己并不使用,如果要派企业没有特别要求,不会对派遣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更不会进行长期职业培训。对于要派企业而言,派遣劳动者不属于本单位正式员工,其流动性大,就没有对其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动机”39。

其七,少缴、漏缴社会保险。“劳动派遣对于要派方而言,大大节约了人力资本,但是这些人力资本是否会转嫁到派遣方呢?答案显然不是。作为人力资本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险成本,劳动派遣的实施,肯定消解了许多劳工的社会保险权利。”40 “降低劳动报酬标准,逃避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劳务工的社会保险少缴、漏缴现象比较严重。”41

其八,劳工团结权受到制约。“对于受派劳动者来说,一般比较难得到具体工会组织的维权保障。受派劳动者工作场所基本上不固定且分散在各处,他们之间很难相互熟悉、很难有凝聚力,因而就很难组织工会或组织开展活动,同时受派遣劳动者在受派单位基本是短期工作,因而很难加入到用人单位的工会。当受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很多时候缺少具体的工会组织为其维权。”42 “受派劳动者的团结和协商权在劳动派遣的用工体制下难以发挥应有的功能,受派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和相关之权益很容易被漠视。”43

其九,劳动争议无法解决。“劳动纠纷无人管”44;“社会法上之权利难于保障;纠纷难于梳理”45。

其十,缺少成长机会。“由于派遣员工多数从事的是非核心的工作,技术含量低,同时在劳动报酬方面与‘正式员工’同岗不同酬,因而在不少用人单位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甚至被歧视;在派遣员工的职业成长方面,也基本上处于无人过问的状态。”46

既然有如此多的不利,那么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员工仍然在劳动力派遣企业工作?这些学者唯一可以作出的回答是就业压力之下的被动选择。当前劳动力派遣发展最快的恰恰是专做所谓高端员工的外服类公司。这些高端员工频繁跳槽,完全有机会选择不去这样十恶不赦的企业,然而他们并没有选择离开反而纷纷加入。我们一些学者为了回避这一问题,采用了极为奇特的论证方式。为了论证”派遣人员多为低端劳动力,高端的人才派遣在派遣劳动者中仅占很小的份额”47,举出的例子是:“以派遣高级人才为业务的北京外企服务公司2004年才派遣85 000人。”作为一个城市的一家派遣公司一年能派遣8万多人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不是小数字。如果要论证这是一个微不足道的数字,这些学者至少应当举出一个专做所谓低端劳动力的对比数字,可惜这些学者甚至搜遍全国都没有找到一家。48这样的证明只能说这一结论不成立。

同时,这种说法对于所谓低端劳动力也是一种侮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法赋予每个劳动者用脚投票的权利,一个只能被迫在充满身份差别、丧失人格尊严、经济安全受到威胁、无法接受培训、没有社会保险、得不到工会和党团的帮助、受到歧视、劳动争议无法解决、缺乏尊重、缺少成长机会工作的人,本身就一定是一个竞争失败者。劳动力派遣的迅速发展,说明市场经济正淘汰出一大批竞争失败者,劳动力派遣机构正在接纳这批竞争失败者。于是学者发问:“这些人的就业是否符合国际劳工组织提倡的‘体面劳动’的标准——平等、安全、有尊严的劳动?”学者似乎正在以悲天悯人的方式呼吁要善待这些竞争失败者。49

如果这些学者说的都是真实的,那么当然也可以有另一种回答,那就是其他通过企业直接用工的状况也是如此,“天下乌鸦一般黑”,劳动者选择哪里都一样,因此一部分劳动者选择直接用工,一部分劳动者选择派遣用工,劳动力派遣问题只是中国劳动关系状况的反映,要解决的应当是中国整个劳动关系状况的问题。
面对十恶不赦的派遣行为,“派遣劳动者人数迅速飙升”50究竟是因为市场经济淘汰出一大批竞争失败者的被迫选择,还是我们整个劳动关系都已经陷入十恶不赦的境地?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学者在发表上述意见时,几乎没有任何调查分析,许多说法只是人云亦云,甚至信口开河,缺乏说服力。

(二)用人单位为什么选择劳动力派遣?

按劳动力派遣批评者的观点,劳动力派遣对员工是不利的,对雇工未必有利。他们还列举了对企业的种种不利:第一,劳动力素质降低。“对于受派员工而言,低素质劳动力较多,从事的大部分是简单劳动,所得报酬少,大多只能维持基本生活,很难对自身进行人力资本投资,提高自身素质。”“对于要派企业而言,派遣劳动者不属于本单位正式员工,其流动性大,就没有对其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动机。”51第二,员工对企业没有认同感。“派遣员工对企业没有认同感,使得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大大减退,从而进一步削弱企业竞争力。”52第三,企业劳动组织不稳定,降低效率。“企业是一种劳动组织体,其员工不稳定就意味着企业劳动组织不稳定,这种不稳定不利于企业的效率。因为企业和员工之间是一种合作关系,彼此之间信赖和了解取决于合作的时间长短。合作时间短,彼此不信任程度越高,员工对企业忠诚度越低,这必然降低企业效率。”53

这些学者得出的结论是:“劳动派遣不利于人力资源投资和劳动力素质提高,从而损害企业竞争力。”54按这些学者的说法,这一结论也得到了企业认同:“对此,一些使用过派遣劳动者的企业,已经在反思并开始采取纠正措施。”55然而,我们也可以看到自相矛盾的另一种说法:“一些企业为了盲目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惜规避法律,将原来应续签劳动合同的职工改为劳务工。”56劳动力派遣到底是损害了企业的竞争力,还是可以使企业利润最大化?是使用过派遣劳动者的企业正在采取纠正措施,还是劳动合同的职工正在改为劳务工?
面对这种自相矛盾的说法,或许只有一种解释:这是一种“围城现象”。没有使用派遣劳动者的企业以为可以通过这种形式可以达到利润最大化,而一旦使用后才发现损害了企业的竞争力,于是又开始采取纠正措施。果真如此,我们学者不妨有些平常心,应当相信市场的力量最后会解决问题,找到最佳平衡点。可惜的是,我们这些学者是从来不把市场当回事的。我们有必要按照这些学者的逻辑来探讨直接用工改为劳动力派遣为什么就能实现利润最大化的问题?我们学者也有十大理由。

其一,法律成本不一样。“如果我国法律规定被派遣员工享受与企业正式招聘的员工一样的劳动待遇,就不会有那么多企业热衷于劳务派遣了,从这个意义上讲派遣公司从事的就是劳动力交易受派企业和派遣企业都从中有利可图,受害的是劳动者。”57在国外劳动力派遣作为一种临时用工形式,法律确实规定了一些不同于常雇员工的待遇,在我国劳动力派遣机构也只是一个普通的用人单位,法律上并无特殊规定。换句话说,就“我国法律规定”而言,正是“被派遣员工享受与企业正式招聘的员工一样的劳动待遇”,但是结果并没如这位学者所说的“就不会有那么多企业热衷于劳务派遣了”。
其二,逃避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劳务公司的存在有可能使得某些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时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托辞为劳务公司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规避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58要派机构虽然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派遣机构需要与员工签约,而派遣机构几乎所有的费用均来自于要派机构,要派机构即便逃避签订劳动合同,仍以转支付的方式支付了待遇,这种逃避意义何在呢?

其三,逃避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造成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二者都不为劳动者办理劳动保险关系、不付劳动保险费用的情况。”59哪怕是按一重劳动关系的构想,派遣机构也是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承担纳费义务。如果派遣机构能够逃避,其他用人单位为什么不能逃避呢?用人单位直接用工不也可以逃避吗?

其四,逃避纳税义务。“目前的劳务派遣可能会使用人单位逃避了一定的纳税义务,非法获利。根据税法理论,企业对劳务服务所得应当交纳营业税。目前一些单位超出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采取劳务派遣获利,难以按规定纳税。”60如果用人单位自己直接用工,根本就不需要交纳营业税。用人单位为什么要先人为制造出一个纳税义务,再冒这种逃税风险呢?

其五,降低员工收入。“本来劳动者可以和实际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和其他劳动者享受平等待遇。但目前实践中的劳务派遣,却用和实际用工单位‘隔开一个用人单位’的办法,使得派遣劳动者虽然在要派单位劳动,却不能和要派企业的员工享受平等待遇、同工同酬,其劳动所得还要被派遣企业扣除一定的‘管理费’。”61正是“隔开一个用人单位”才产生管理费问题,从而使派遣机构的劳动者无法享受平等待遇,那么用人单位为什么不把这笔管理费直接以报酬的方式支付给员工呢?通过派遣的支付方式,用人单位钱没少花,劳动者却少拿了。这样支付的结果还使“派遣劳工的待遇通常不如典型劳工,派遣劳工对要派机构缺乏认同感和归属感,往往 ‘次等员工’甚至意志消沉的心态。”62有着趋利本性的用人单位为什么要做这种双输的选择呢?

其六,转嫁用工成本。“劳动派遣相对于企业直接招用的劳动者而言,增加了雇佣代理环节,这就必然增加代理成本。并且在劳动派遣盈利性业务的情况下,派遣机构和要派企业不仅与受派员工是立于对立主体,而且相互间也是利润分享主体。因而,要派企业和派遣机构由于都具有盈利的追求,可能分别以不同的方式向受派员工转嫁用工成本。”63在这里企业的行为似乎极不合理,先“增加了雇佣代理环节,这就必然增加代理成本”,然后再向受派员工转嫁用工成本,企业为什么要做如此损人不利己的事情呢?

其七,回归到了原来的临时工制度。“《劳动法》实施后,由于劳动合同制的全面推行,国家取消了企业的临时工制度。而现阶段的劳动派遣,其适用范围已不限于边缘性岗位、辅助性岗位、临时性(季节性)岗位,于是在核心岗位、主业岗位、常年性岗位并存着受派员工和正式员工,使受派员工已经成为劳动待遇低于正式员工的一种身份。这实际上回归到了原来的临时工制度。”64这是对《劳动法》一种根本性的误读,我国原来实行固定制用工,员工只进不出,这种体制哪怕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也是无法承受的,因此国家又规定了临时工制度。劳动合同制取代原固定工制,实行有进有出,不再需要临时工制度。所谓的临时工只是短期合同,已经是《劳动法》题中应有之意,根本无须恢复。

其八,为了使用员工的黄金年龄。目前我国的劳动力派遣,对劳动者的使用,完全背离了以无固定期限合同为主的国际潮流,是“杀鸡取卵”式的掠夺。以灵活就业为特征的市场,以劳动者的黄金年龄被用完之后,会被无情地踢出市场。65如果企业不使用劳动力派遣形式就不能使用员工的黄金年龄吗?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定期合同为主的用工制度,也就是说只要在十年以下,用人单位本身就可以让劳动合同短期化,何必非要通过劳动力派遣的方式来使用员工的黄金年龄?反过来,如果这一指责如果成立,至少应当证明劳动力派遣员工正处在黄金年龄段,显然没有任何数据来支持这种观点。相反,我们看到现实是处于黄金年龄的大学毕业生,苦于无法找到“杀鸡取卵”的用人单位。社会各界希望派遣公司将其视为公益事业,帮助他们去找那些肯用“黄金年龄”的用人单位。

其九,原有单位为甩包袱。“原有单位为甩包袱,哄骗职工,只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合同,原单位就继续使用,否则就予以解雇。”66如果该作者真的从事过管理,那他一定应该明白,没有一个企业可以依靠哄骗员工来生存,员工也决不像那些管理专家以为的那样好哄骗。员工成为企业包袱通常是由于能力、身体的原因,也可能是企业因经营变化人员多余。无论是员工还是企业的原因,当员工成为企业的包袱时,也就是说这个企业已经不再需要这一员工时,我们应当让这个企业怎么做?从各国的实践看,大致有三种做法:一是可以解雇;二是只要有严肃的理由可以解雇;三是让企业养着。前两种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后一种是计划经济国家的做法。在市场经济国家,一个员工因能力、身体的原因或企业经营的原因而多余时,构成严肃理由而可以解雇。我国的用工制度脱胎于计划经济,劳动合同解除比较严,企业才会选择通过劳务公司的方式继续雇佣。如果认为企业做得不对,我们管理专家能开出什么药方?是退回计划经济时代让企业以正式职工的方式养着吗?

其十,转移用工风险。“劳动力派遣使得要派机构转移了本应承担的劳动风险,而该劳动风险最终只能由劳动者自己承担;使派遣机构赚取了不该赚取的经营利润,派遣机构和要派机构同时在劳动者身上找到了他们的利益共同体,从而能够达成一致地实现‘共赢’。”67我国作为一个世界人口第一大国,就业压力世界第一。我们本应鼓励企业用工,为什么用工会产生出巨大的风险?

归纳上述十个方面,大致可以分为四类不同的情况:

第一类,某种指责根本不成立,例如,劳动力派遣与直接用工法律成本不一样、回归到了原来的临时工制度、为了使用员工的黄金年龄。现行法律本没有对劳动力派遣作出过规定,不存在劳动力派遣与直接用工法律成本不一样的问题;国家只是将临时工制度合并进入有期限劳动合同,本来就没有取消临时用工,不存在回归或恢复的问题;在我国现行体制下,企业要使用黄金年龄的员工本没有障碍,没必要借助劳动力派遣。这三个问题完全是学者由于脱离实际,想当然而杜撰出来的问题。

第二类,没有劳动力派遣这种形式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例如用人单位逃避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逃避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这是我国目前用工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没有数据表明通过劳动力派遣这种形式,这一问题会加剧。正相反,劳动力派遣这种形式本身是恰恰是有利于这些问题的解决的。例如,签订劳动合同问题,如果派遣机构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本就不可能产生劳动关系,员工与要派机构就仍然是事实劳动关系,要派机构有什么必要去向派遣机构支付这笔管理费?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力派遣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又如,社会保险问题,我国目前实行社会保险属地化原则,异地用工企业为员工缴社会保险费是存在制度障碍的,本地企业只有通过异地派遣机构才能解决这一问题。这也是相当一部分企业使用派遣机构的原因。

第三类,有些问题虽然存在,但存在明显的悖理,例如,逃避纳税义务、降低员工收入、转嫁用工成本。按照批评者的分析,这三个问题都是由于派遣机构向要派机构支付管理费产生出的,一方面企业并没少花钱,另一方面企业又是逃避纳税义务又是降低员工收入来转嫁因派遣用工而增加出来的用工成本,以至于天怒人怨。企业作为“经济人”其行为应当具有合理性。这种合理性在哪里呢?这些问题其实都是劳动力派遣产生的结果而不是原因。学者本应研究这种悖理背后的制度原因。

第四类,有些问题虽然开始涉及劳动力派遣的深层次问题,可惜的是这些学者由于停留在道德谴责上,流于肤浅,例如,转移用工风险、原有单位为甩包袱。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人员能进能出本是最基本的要求。如果一个企业对于他不需要的人无法解雇,是包袱也得背着,用工成为一种风险,企业的趋利本性必然导致其去寻求甩掉包袱,化解风险的方式。有风险才会产生出保险公司,劳动力派遣机构成为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险公司;要投保就会有成本,最终这些成本都因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而转嫁给具有弱势地位的员工。劳动力派遣的出现显然涉及我国劳动用工的大环境。

(三)政府为什么要支持劳动力派遣?

按照劳动力派遣批评者的理解,劳动力派遣发展是得到政府支持的。“更令人担忧的是,一些地方政府把劳动派遣当成了促进就业的灵丹妙药,依靠政府的力量全面推行劳动派遣制度,甚至还颁布了相关的地方法规或规章,对劳动派遣企业给予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优惠待遇。这显然是对劳动派遣的误读。”68那么政府为什么要支持如此十恶不赦的劳动力派遣行为呢?学者给出的解释是由于政府的“误读”。可以从他们列出的种种罪行来看,政府要“误读”还真不容易,至少有十大理由阻碍着政府“误读”。

其一,扰乱工商管理秩序。“目前,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对劳务派遣问题都没有做出规定。因此,成立以经营劳动力为经营范围的企业,以及以劳务派遣为目的招聘劳动者的企业经营行为,均无法律依据。”69
其二,破坏劳动法的调整作用。“同时也是对劳动法调整作用的破坏,造成企业明目张胆地回避劳动法规定的企业对劳动者应尽的义务,扰乱正常的劳动法律关系秩序。”70
其三,使劳动法律关系混乱。“劳务派遣给企业用人方便简捷的背后,是劳动关系的复杂混乱,劳动者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却在单位内没有相应的工作岗位,一旦无聘用单位使用其劳动力即处于失业状态。”71
其四,造成劳动市场的不稳定。“劳务派遣容易造成劳动市场的不稳定,劳务派遣只是短期的或临时的受派,劳动者就业缺乏稳定性,对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具有负面影响。”“如果允许企业滥用劳动派遣,一方面,从业人员正常的职业生涯无法建立起来,受派员工对职业稳定的愿望无法实现;另一方面,企业通过劳动派遣进行用工调整,如果企业规模较大,会对劳动力市场供求形势产生较大影响。”72
其五,强化了社会不公。“从这种现象的社会影响上看,缺乏法律限制的劳动力派遣行为客观上加强了社会歧视现象,强化了社会不公,直接损害了劳动者的尊严和利益,扩大了企业滥用权力的可能,更为严重的是,它允许以提供劳动力为营利目的的行为普遍存在,是对人的尊严和价值的无视。”73
其六,增加失业率。“劳动力派遣会进一步增加失业率;劳动力派遣的过度发展将不利于我国劳动关系机制培养与和谐社会的建立。”74
其七,降低就业质量。劳动力派遣是一种“低质量”就业形式,是过去“假临时工”的复归,是一种劳动关系短期化形式,带有明显的歧视性。75
其八,树立了不缴社会保险的榜样。“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在社会保险方面,派遣单位应为派遣员工办理养老、失业、生育、工伤、医疗等保险。但由于为这些保险埋单的是用人单位,不少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不愿出钱或尽量少出钱,于是一些派遣单位为了自身利益与用人单位达成默契,不为派遣员工办理各类保险或仅办理部分险种。另外,按规定,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应是员工上年度全部收入的月平均额,但派遣单位往往把当地的最低缴费基数作为给派遣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损害了派遣员工的利益。”76 “逃避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义务,已引起越来越多用人单位的仿效,产生了很的负面作用。”77
其九,逃避纳税义务。“目前的劳务派遣可能会使用人逃避了一定的纳税义务,非法获利。根据税法理论,企业对劳务服务所得应当交纳营业税。目前一些单位超出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采取劳务派遣获利,难以按规定纳税。”78
其十,党工组织难以建立。“从主观上说,许多派遣单位为节约成本不愿意开展这些活动,因此根本就不成立党团及工会组织,而用人单位多半由于怕麻烦不愿接纳派遣员工进入他们的组织。这样就导致了派遣员工中的党团员无法正常或根本无法过组织生活,积极分子也无法加入党团组织,同时,由于无法加入工会,也使派遣员工的维权能力受到了削弱。”79

上述指责大体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扰乱工商管理秩序、扰乱正常的劳动法律关系秩序、带头不缴社会保险、逃避纳税义务,这些行为承担责任均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轻者要承担行政责任,重者要承担刑事责任。政府及司法机关有查处的职责。第二类,破坏劳动法调整作用、使劳动法律关系混乱、造成劳动市场的不稳定,虽没有明确的惩处依据,但均会增加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成本,在公共资源极其缺乏时,本身是会给劳动行政部门带来难以承受的行政负担。第三类,增加失业率、降低就业质量、党工组织难以建立,这种情况与任何一地的政府目标都是严重背离的,会给当地政府各个部门的工作都带来压力。

上述十大指责如果成立,政府显然是绝不应当对劳动力派遣进行支持的,还应当对劳动力派遣的行为予以制止,甚至取缔,否则应当视为政府失职。然而,按这些学者的说法,政府非但不制止、取缔,还给予支持:“对劳动派遣企业给予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优惠待遇。”80这是让人费解的。公共选择学派认为个人不仅在经济市场上是自利的“经济人”,而且在政治市场上也是关注自身权力和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81。学者列出的劳动力派遣的弊病直接接触犯政府的生存 利益的,如扰乱管理秩序、逃避纳税义务、增加行政负担。地方政府官员为什么要在损害自己利益的情况下,冒失职甚至是犯罪的风险去支持劳动力派遣的发展呢?这些学者也给出了两条理由,但稍加分析便会发现两条理由也是自相矛盾且毫无说服力。

其一,地方政府是将经济效益放在社会效益之前,作出了支持劳动力派遣的选择。“一些地方政府职能部门追求经济利益的驱动,积极支持劳动者派遣业务,也是造成劳动者派遣无制约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82 “经济效益不应成为衡量社会发展的唯一杠杆,对劳动力派遣行为必须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否则,就是对一些关于人的重大原则和价值的无视和摒弃。”83这是谁的经济效益?是企业的经济效益还是政府的经济效益?
是企业的经济效益吗?请不要忘记,按照他们的分析,劳动力派遣根本就没有经济效益。这是一种“损害企业的竞争力”的用工方式。这些学者在同一篇文章中指出:“派遣员工对企业没有认同感,使得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大大减退,从而进一步削弱企业竞争力。对此,一些使用过派遣劳动者的企业,已经在反思并开始采取纠正措施。”84
是政府的经济效益吗?按这些学者的分析,劳动力派遣扰乱了劳动力市场,耗用了行政、司法资源,损失了税收,政府效益从何而来?换句话说,哪怕企业有经济效益,似乎也完全没有转化为政府支持的动力。

其二,地方政府误将劳动力派遣作为促进就业的措施,混淆了与公共就业服务的界限。“一些地方政府把劳动派遣当成了促进就业的灵丹妙药,依靠政府的力量全面推行劳动派遣制度。”“中国目前劳动派遣业的畸形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各级政府混淆了劳动派遣机构与公共就业服务的界限,甚至企业以劳动派遣机构发挥公共就业服务的功能,这在将来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社会与法律问题。”85按照这种说法,政府是为了社会效益才去推动劳动力派遣的,从动机上看显然是有正当性的。问题出在政府“对劳动派遣的误读”86。这是由于政府的认识水平太低形成的。

然而,面对扰乱工商管理秩序、扰乱正常的劳动法律关系秩序、带头不缴社会保险、逃避纳税义务,破坏劳动法调整作用、使劳动法律关系混乱、造成劳动市场的不稳定,增加失业率、降低就业质量、党工组织难以建立的现状,政府的认识水平要低到何种程度才能“误读”?如果我们这些批评者的说法成立,这样的低能政府有存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吗?

如果学者的两条理由不成立,客观上也存在着另一条理由:那就是批评者的无中生有,或是学者另有理解标准,“误读”政府。如果是这种情况,低能的就不是政府了。由于批评者的指责,均无定量分析的基础,而且大部分都是一种喊口号式的指责,因此很难求证。但从某些指责中我们多少可以找到一些理解这些学者的线索。
“一些地方政府把劳动派遣当成了促进就业的灵丹妙药,依靠政府的力量全面推行劳动派遣制度。”87按照这些学者的理解劳动力派遣减少了就业,增加失业率;政府则认为劳动力派遣促进就业。到底劳动力派遣是促进就业的,还是阻碍就业呢?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就业。“无限制地允许派遣劳动,用人单位可能只与核心员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数量可以随着业务量随时变动,使雇员人数永远维持在最低量,这样会进一步增加失业。”88显然,在这些学者眼中,只有用人单位“与核心员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才算就业,而那些与劳动力派遣机构签订合同的员工根本就不能算就业;也有学者认为这些员工如果勉强算就业,也是低质量的。“劳动力派遣是一种‘低质量’就业形式。”89

然而,各地政府认为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是没有理由要求企业为临时用工而养一批人,只能通过推动劳动力派遣来促进临时用工实现灵活就业。在政府眼中,包括临时用工、派遣用工在内的非标准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也是就业人员。从这一意义上看劳动力派遣确实促进了就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形式本无高低之分。
显然学者的标准与政府的标准并不相同,政府如何做才能符合这些学者的标准呢?那就是不管是否需要,让企业为将来可能存在的某种需要而养一批人,而且是以“高质量的就业形式”即正式员工的方式养着这批人。那么谁来判断将来的需要呢?按照他们对“企业以劳动派遣机构发挥公共就业服务的功能”的批评,这种“公共就业服务功能”也应当由国家来进行。以这一视角来观察这些批评者,我们可以茅塞顿开:原来我们以市场经济方式维持的都是一种低质量的秩序,这些学者心中早有高质量的社会衡量标准。当国家包揽一切时自然不会有扰乱工商管理秩序、扰乱正常的劳动法律关系秩序、破坏劳动法调整作用、使劳动法律关系混乱的问题,劳动力市场也会变得非常稳定,没有失业、不会有人不缴社会保险、逃避纳税义务,党工组织可以将这一切安排得井井有条。这种理想体制被这些学者誉为社会主义阵营,工人的大后方。正是我国搞市场经济体制,使工人失去了这一后方。学者们为之痛心疾首,希望找到重回后方之路。90这条道路就是“劳资不成熟,公权需介入”91。这种理想体制我们似曾相识,那就是已经被改革了的计划经济体制。

学者本应是一个最具理性的群体,然而,劳动力派遣的学术讨论已经沦为一种“喊口号式”的道德谴责,所有的谴责均建立在“莫须有”的罪名上,我们看到群情激昂之下,理性分析的极度匮乏,一些似是而非的看法居然可以大行其道。透过那些义愤填膺的道德谴责,稍加分析,便可发现大部分指责站不住脚。
高薪职位? 还是找德卡猎头

TOP

发新话题